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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李某因业务需要,急需资金6万元。李某向甲借款3万元,以自己的一台价值3万元的笔记本电脑作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李某又向乙借款3万元,又以该电脑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由乙占有此电脑。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李某业务受到重大损失,无力偿还借款而与甲、乙发生纠纷。后又发现,乙在占有电脑期间,不慎将其损坏,送丙修理。乙因欠丙修理费,现电脑已被丙留置。对电脑甲要行使抵押权,乙要行使质押权,丙要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正确答案

应由丙行使优先权。因抵押物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甲不得行使优先权。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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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5月,甲公司经工会研究表决通过决定给全体员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团体保险,公司办公室主任在代表公司办理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未经工会知晓擅自将受益人列为公司,每个员工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限为3年。2000年9月,该公司员工李某在乘坐班车上班途中,遭遇车祸死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支付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甲公司领取后未转交给李某的家属,李妻几经交涉未果后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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