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竞争性原则。通过竞争,投标人可以为用户提供最好的商品和劳务,并想方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价格,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
(2)公开性原则。公开性原则指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法律、程序及过程都是公开的,以保证政府采购的客观公正性。(3)公平性原则。公平性,指参加政府采购投标的人都公平竞争,机会均等,不能有任何的歧视。政府采购的方法较多,常见的主要有:公开招标采购、选择性招标采购、限制性招标采购等。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按法律规定,在有关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广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经过投标人投标,及开标、评标和中标,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采购所需的货物、工程及劳务。选择性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直接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进行招标采购的方法。限制性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因进行特殊项目采购,需要与供货方商谈有关细节,但对谈判程序的适用条件加以严格限制,并对谈判过程进行严格控制的采购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