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的法律类型理论是建立在其社会行为的理想基础之上的。具体说来,韦伯是根据两条标准对法律进行分类的;一是形式标准,据此可以把法律分为形式法和实质法;另一是理性标准,据此可以把法律分为理性法和非理性法。把这两条标准结合起来,他构建了四种法律类型,即形式理性法、形式非理性法、实质理性法、实质非理性法。
(1)形式非理性法律
它是指执法者以巫术、魔力等非理性的手段进行裁决。
(2)实质非理性法律
它是指按照宗教首领或者长者的意志执行的法律体系。
(3)实质合理性法律
它是指把成文规则和案件的特殊情况结合在一起进行考虑的法律体系。
(4)形式合理性法律
它是现代西方特有的法律类型,也是法理型同志的统治的基础,只有这种形式合理性法律统治下的社会才能称之为“法治社会”。
(简答题)
试论韦伯的法律类型理论。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