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
1.真实性。所谓真实性是要求所公开的信息内容具有客观性,所有信息均是实际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情势,所有信息必须是确定的,不得虚构或含有虚假内容。为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证券法律制度规定了以下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第一,规证券信息公开义务人承担确证券信息真实性的一般义务;
二,规定证券中介机构承担相的协助义务;
第三,确立信息露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制度;
四,规范了证券监管机构在证监管方面的职能
2.准确性。所谓准确性指信息公开义务人所公告的息资料必须准确无误,不得存模糊不清的语言使公众对所开的信息产生误解,也不得作导性陈述。也即准确性要求对实的陈述不存在缺陷。
3.完整性。所谓完整性要求信息公开义务人将能够响证券市场价格的信息以及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必须的大信息全部予以公开。从性质讲,所公开的信息必须是“重大信息;从数量上讲,所公开的息必须能够为投资者提供足的判断依据。与重大遗漏相应,“完整”要求将法定事项予以记载并公开,否则信息披义务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及时性。指信息公开义务人须将法律法规规章所列举的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各种信应法律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方向证券管理部门报告,并按法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公告,而确保广大投资者获取重要息的平等性,防止内幕交易等券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