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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干)

本题共计 4 个问题

996年2月18日,原告某贸易公司,为偿付该市某饮料厂货款,签发金额为人民币5493.30元的中国某银行某市分行的转账支票一张,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就交付了支票。2月20日,有人持该支票到被告某市粮食厂购买粮食,此时,该转账支票的大小写金额均为人民币85493.30元,并且未有任何背书,被告粮食厂收下支票当日,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栏内盖下自己的印章作为背书,再以持票人身份将该支票交给中国某银行甲分行,由该分行于当日通过中国某银行乙分行,从原告贸易公司银行账户上划走人民币85493.30元,转入被告粮食厂账户。2月底,原告贸易公司与其开户银行对账时,发现账上存款短缺80000多元,经双方核查,发现该转账支票金额与存根不符,被改写过。经协商未果,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转账支票已被涂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并判令被告粮食厂承担经济损失85493.30元;支票金额有明显涂改痕迹,中国某银行甲分行未按规定审查,错划款项,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也应承担责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粮食厂辩称:收下支票后经财务人员审核,没有发现有涂改可疑之处,况且又是通过银行按正常途径收款的,自己无责任。被告甲分行辩称,银行对转账支票的审核手续为印鉴是否相符,日期是否有效以及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我行经审查该三要素符合。而发生存根与原件不一致的情况,我行不负责任。被告乙分行辩称,收票时经多人仔细审阅,支票大小写金额均无涂改痕迹,故自己无责任。经司法技术鉴定,认为该转账支票上金额字迹均系消褪后书写所形成。

简答题
1

该票据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有效。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第86条又规定:支票上的收款人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变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解析

简答题
2

被告粮食厂能否取得该支票上的权利?为什么?

正确答案

被告粮食厂不能取得该支票上的权利。根据《票据法》规定,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本案中,被告粮食厂取得转账支票未经前手背书,只是自己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栏内加盖了自己的印章,造成票据背书不连续,不应该取得该支票上的权利。

答案解析

简答题
3

如果背书转让,应如何承担票据责任?

正确答案

根据《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被告是在票据金额被变造后签章的人,故应当对变造后支票的记载事项负责。被告粮食厂在取得转账支票时,该转账支票的大小写金额已被变造为人民币84930.30元,该支票已成为变造的支票。应将取得的变造后的支票上的权利予以返还,即将被变造的80000多元人民币返还给原告贸易公司。

答案解析

简答题
4

中国某银行的甲、乙分行对该案应承担何种责任?

正确答案

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中国某银行的甲分行和乙分行,在对支票的背书是否连续的审查上,疏忽大意,未尽到一般注意,存在明显的重大过失,应对这一重大过失行为承担责任。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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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2010年12月18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限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40万元,2011年2月28日张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张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50万元,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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