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
2002年1月1日,《音乐家》杂志发表了作曲家赵某创作的一首以民族唱法演唱的音乐作品《朝霞》。2002年2月1日,某艺术院校的学生钱某看到该音乐作品以后,为完成教师孙某布置的作业,就将该作品改编成通俗歌曲,命名为《太阳升》,并将其提交给老师孙某。钱某并未在作业中标明该歌曲改编自赵某的音乐作品《朝霞》。孙某也是一位歌唱演员,为提高知名度,他正在筹划举办个人巡回演唱会。看到其学生钱某提交的作业《太阳升》以后,孙某决定在其个人巡回演唱会中演唱该歌曲。由于工作疏忽,孙某未将该决定告知其学生钱某。2003年3月1日,孙某的演唱会如期举行,该演唱会免费对公众开发,孙某也不收取任何报酬。演唱中,孙某向观众表明该《太阳升》为其学生钱某所创作,并对其表示了感谢。孙某的演唱会引起了李氏音像公司的关注。2003年4月1日,李氏音像公司与孙某签约录制了以孙某的演唱会为内容的录像制品,并公开发行。其合同约定,录像制品的录制、发行所涉及的著作权许可授权事宜均由孙某负责办理,但孙某认为录制自己的演唱会不会涉及其他人的权利,因此也未再处理此事。2003年5月1日,录像制品以光盘的形式发行后,周氏唱片公司购买了部分光盘。不久,周氏公司拟出版一辑名为《太阳颂》的录音制品,并选中了《太阳升》作为其中的主打歌曲。该公司的法律顾问认为《太阳升》系以发表作品,不需要取得作者的授权即可用以录制录音制品。故,周氏公司直接请其雇员演唱,并录制完成了该辑录音作品。事后,周氏公司按照规定与惯例向钱某寄去的报酬。天南电视台购买了部分周氏公司发行的《太阳颂》唱片。2003年7月1日,天南电视台在营业中用该唱片播放了歌曲《太阳升》。按照以往习惯,天南电视台也并没有就该播放行为向任何人请求许可,也没有支付任何报酬。地北系当地的有线电视台,在天南电视台播放歌曲《太阳升》时,地北转播了天南电视台的该期节目,并且也没有就该转播行为向任何人请求许可,也没有支付任何报酬。
试分别分析以上案例中钱某、孙某、李氏音像公司、周氏唱片公司、天南电视台、地北有线电视台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如果属于侵权行为,则侵犯了哪个(些)主体的权利;并指出著作权法上的相关依据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单选题)
2002年1月,甲将其最新的研究成果在一国际会议上发表。2002年4月甲将该研究成果申请发明专利。依照《专利法》,甲的专利申请()
(单选题)
甲、乙合作一部小说,发表于1945年6月1日,修订于1949年5月1日,甲于1950年7月1日去世,乙于1968年9月1日去世,问,该小说著作权保护期的截止时间为()。
(单选题)
甲1995年9月1日创作了一电影剧本,为修改之需于2000年10月1日向其亲朋好友100人分发以便向其提供修改意见,甲将意见综合后于1996年6月1日完成了定稿。1998年7月1日一电影摄制组将该剧本拍摄成电影并于同年12月1日公映。2000年4月1日甲的该剧本由乙出版社出版发行。()的行为可能构成发表。
(简答题)
黑龙江甲厂于2002年生产一种保温杯,并于2002年10月23日以邮寄的方式寄出自己的申请文件,但邮戳不清晰、无法辨认,该文件于2002年11月1日到达中国知识产权局。河北乙某也成功研发了该项保温技术,并于2002年11月1日将申请文件递交给中国知识产权局。 请问: (1)甲厂与乙的专利申请日分别如何确定? (2)中国知识产权局应该如何处理甲厂与乙的专利申请?为什么?
(单选题)
甲在报纸上发表声明称,对开发出猪流感疫苗者支付报酬100万元。乙、丙分别于2009年5月1日、6月1日成功开发出猪流感疫苗。丙于6月10日通知甲,甲以为只有丙开发成功,便向丙支付了全部奖金。不料,乙于5天后通知甲,要求甲支付报酬。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单选题)
赵某于2002年4月1日申请一项外观设计专利,2003年2月8日获得授权,这项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终止于()
(简答题)
2002年3月中下旬,南方某计算机集团公司在广东某晚报上连续发布降价广告,宣称该公司的部分型号产品从2002年3月16日起以特惠价投放市场,其中某型号计算机原价1.38万元,现价1.198万元,正欲购买计算机的王某看完后颇为心动,遂到某计算机销售公司处进行洽谈,2002年4月9日原告以1.19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型号计算机一台。后王某了解到,早在2002年3月16日之前,其所购计算机售价就是1.198万元,且在2002年1月下旬至2月上旬的广告中表明,该公司从2002年1月29日起该计算机型号的价格就是1.198万元。王某遂与某计算机销售公司进行交涉,提出索赔要求。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计算机买卖合同,并由某计算机销售公司增加赔偿原告价款1.198万元。本案通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某计算机销售公司撤销合同要求,并赔偿王某损失5000元。
(简答题)
2002年3月中下旬,南方某计算机集团公司在广东某晚报上连续发布降价广告,宣称该公司的部分型号产品从2002年3月16日起以特惠价投放市场,其中某型号计算机原价1.38万元,现价1.198万元,正欲购买计算机的王某看完后颇为心动,遂到某计算机销售公司处进行洽谈,2002年4月9日原告以1.19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型号计算机一台。后王某了解到,早在2002年3月16日之前,其所购计算机售价就是1.198万元,且在2002年1月下旬至2月上旬的广告中表明,该公司从2002年1月29日起该计算机型号的价格就是1.198万元。王某遂与某计算机销售公司进行交涉,提出索赔要求。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计算机买卖合同,并由某计算机销售公司增加赔偿原告价款1.198万元。本案通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某计算机销售公司撤销合同要求,并赔偿王某损失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