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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干)

本题共计 3 个问题

2000年7月18日,甲银行与乙棉织厂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银行在1999年7月18日至2000年7月18日期间内根据乙棉织厂需要和自身可能,向其提供贷款,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最高担保债权额为100万元,棉织厂以其房屋、土地、设备作抵押,当日便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工业局作为棉织厂的主管部门在抵押物清单上加盖了公章。合同签订的当日甲银行即将第一笔贷款50万元转至棉织厂帐户上。除此笔借款之外,截至2000年7月18日棉织厂还分别于1999年10月18日、2000年4月7日借款30万元、40万元。贷款到期后,经甲银行多次催要,棉织厂仍一分未还,故引发诉讼。

简答题
1

本案的抵押担保合同属何种担保合同?

正确答案

本案是最高额抵押担保案。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一般而言,我国最高额抵押仅适用两种合同的担保,即借款合同和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作此限制的目的主要是保证交易安全。

答案解析

简答题
2

甲银行能否将此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转让给他人?

正确答案

甲银行不能将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转让给他人。在一般抵押中,债权可以转让,抵押权因其附从性也随之转让。但在最高额抵押中,由于未来发生的债权是不确定的,若在决算期(本案的决算期为1999年7月18日至2000年7月18日)尚未到来之时,债权人随意转让其债权,特别是当债权人将多项债权分别转让给多人时,抵押权的效力也要及于这些转让的债权时,将会使法律关系混乱,因此,《担保法》第61条明确规定“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主债权不得转让”。

答案解析

简答题
3

甲银行能够通过抵押合同实现的债权是多少?依据何在?

正确答案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3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不过,与普通抵押有所不同的是,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本案中,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为120万元,超过最高担保债权额,因此,甲银行的抵押权效力仅及于100万元本金而不及于100万元的利息和下余20万元的本息。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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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1年4月1日-2012年3月31日。根据乙银行的要求,甲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800万元的机器设备A设置抵押。在抵押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甲公司不能清偿本息,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乙银行所有。 2011年7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机器设备A出租给丙公司,租赁期限为1年(2001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在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甲公司将该设备已经抵押的情况书面告知丙公司。此外,根据乙银行的要求,丁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的书面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丙公司保证担保的债权为1200万元,其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2012年4月1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乙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丙公司以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为由,拒绝乙银行的主张。2012年5月1日,乙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月1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甲公司清偿贷款本息。 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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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解析

  • (简答题)

    甲公司采购员持本公司介绍信到外地乙公司签定采购A商品3000套的供销合同,介绍信注明有效期为1999年5月7日至6月7日。1999年5月18日采购员与乙公司签定合同内容如下: 1.乙公司于1999年6月20日前一次向甲公司供应A商品3000套,每套价格1900元,货到并验收后10日内1次付清货款。 2.以甲公司子弟小学教学楼作为抵押。 3.任何一方违约均按总标的10%支付违约金。该合同签定前已盖有甲公司的合同专用章。采购员代签甲公司法人代表的名称,乙公司加盖公司章并有法人代表签名。 6月19日乙公司将全部货物一次运到甲公司。甲方法人代表以采购员骗取介绍信和空白合同属无效代理为由,只同意收取2000商品,并通知财务科开出银行汇票付款,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应查收全部货物并以现金付讫全部货款。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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