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镜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关系。
(2)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
国家机关与所用工勤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1)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
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分为3类:
①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适用公务员法。
②实行聘任制人员的劳动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工勤人员及实行聘任制无特别规定的人员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
⑵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
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分为3类:
①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的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适用公务员法。
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的工勤人员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
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
⑶依法成立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另外,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热人用工等性质的劳动关系不属于我国劳动法调整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