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法主体。一是征税主体,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征收权的各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二是纳税主体,履行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2)征税对象。又称征税客体或计税根据,是指对什么东西征税,是征税的标的。不同税种有其特定的对象,按照征税对象性质,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行为税。
(3)税目是指各个税种特定的征税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代表征税的广度和范围。
(4)税率。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一般来说,税率可划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三类。
(5)纳税环节是指应当纳税的产品在其整个流转过程中,税法规定应缴税款的环节。
(6)纳税期限是指自发生纳税义务后到交纳税款的期限。
(7)减税免税,又称税的减免,是指国家减轻和免除纳税义务人税收负担的措施,是对应征税额的减少和不征。包括起征点、免征额、减税和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