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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A判决离婚案件

B无效婚姻案件

C撤销婚姻案件

D家庭暴力案件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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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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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法院应怎样审理婚姻无效案件?财产和子女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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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法院应怎样审理婚姻无效案件?其财产和子女问题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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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刘某与乔某1985年结婚。2001年刘某被查出患有麻风病且已经是晚期,不得不与妻儿隔离,住进医院。妻子乔某起初还去医院探望,后来渐渐不去了。刘某从9岁的儿子口中,知道妻子与一个“叔叔”好上了,且那人还经常来家中留宿。刘某婚前开有一五金店,现有资产九万元。他住院前,就已感到妻子有了婚外情。为了防止死后财产落入他人之手,遂委托其兄与妻子一起经营该店。刘某从其兄处得知,乔某经常从店中拉账,而且越拉越多。其兄还告诉他,乔某确实已与一老板好上了,两人已经发生同居关系。刘某随即于2002年1月提出离婚。而乔某在答辩状中辩称:夫妻感情一直较好,愿等刘某治愈,不同意离婚。 一审法院审查了刘某之兄提供的证据,经查证,证实乔某确实有第三者,说明夫妻感情已岌岌可危,乔确有图谋财产之嫌。审判人员认为,如果乔某同意离婚,就可根据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1条关于“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规定,直接判决离婚,遂反复做乔某的工作,劝其离婚。乔某最后同意离婚,但提出要分割一半五金店,儿子归其抚养。刘坚决不同意乔的要求,只愿给其1万元,儿子不能成为别人家的人,由刘抚养。审判人员支持刘某的要求,一审判离,并在财产和子女抚养方面满足了刘某的要求。乔某对此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证实,原、被告感情基础一般,婚后被告常与异性客户有暧昧关系,自从刘某住院后与一老板半公开同居数次,均有证据材料。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以刘某患有麻风病为由准予离婚,适用法律不当,应以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关于“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引起离婚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二审法院认为,17一审法院对于财产和子女抚养的判决也不正确,应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第10条,将五金店归刘某所有,刘某给予乔某三万元的补偿。根据新《婚姻法》第36条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判决双方的孩子由乔某抚养,刘某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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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刘某与乔某1985年结婚。2001年刘某被查出患有麻风病且已经是晚期,不得不与妻儿隔离,住进医院。妻子乔某起初还去医院探望,后来渐渐不去了。刘某从9岁的儿子口中,知道妻子与一个“叔叔”好上了,且那人还经常来家中留宿。刘某婚前开有一五金店,现有资产九万元。他住院前,就已感到妻子有了婚外情。为了防止死后财产落入他人之手,遂委托其兄与妻子一起经营该店。刘某从其兄处得知,乔某经常从店中拉账,而且越拉越多。其兄还告诉他,乔某确实已与一老板好上了,两人已经发生同居关系。刘某随即于2002年1月提出离婚。而乔某在答辩状中辩称:夫妻感情一直较好,愿等刘某治愈,不同意离婚。 一审法院审查了刘某之兄提供的证据,经查证,证实乔某确实有第三者,说明夫妻感情已岌岌可危,乔确有图谋财产之嫌。审判人员认为,如果乔某同意离婚,就可根据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1条关于“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规定,直接判决离婚,遂反复做乔某的工作,劝其离婚。乔某最后同意离婚,但提出要分割一半五金店,儿子归其抚养。刘坚决不同意乔的要求,只愿给其1万元,儿子不能成为别人家的人,由刘抚养。审判人员支持刘某的要求,一审判离,并在财产和子女抚养方面满足了刘某的要求。乔某对此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证实,原、被告感情基础一般,婚后被告常与异性客户有暧昧关系,自从刘某住院后与一老板半公开同居数次,均有证据材料。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以刘某患有麻风病为由准予离婚,适用法律不当,应以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关于“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引起离婚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二审法院认为,17一审法院对于财产和子女抚养的判决也不正确,应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第10条,将五金店归刘某所有,刘某给予乔某三万元的补偿。根据新《婚姻法》第36条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判决双方的孩子由乔某抚养,刘某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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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简述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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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谷国民起诉与孙小丽离婚,原告谷国民(男)诉称,我与孙小丽婚后初期感情很好,自从生了孩子以后,关系开始恶化,主要是因为她不关心我与前妻生的女儿,且经常借故回娘家居住。1995年10月我曾起诉离婚,经调解撤诉后,关系没有改善。今年她又与我大女儿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我起诉离婚,离婚后我们的小女儿由孙小丽抚养,我每月给付抚育费70元。各自的婚前财产归各人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因交建房集资款所借债务10000元可由我偿还,另有4400元债务应共同偿还。 被告孙小丽辩称,我们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谷国民对我不信任,有事不与我协商,私自将他与前妻所生的女儿变更给自己抚养。平时他对我们的小女儿非常粗暴,我很有意见。现我同意离婚,小女儿可由我抚养,谷国民每月给付抚育费70元。谷国民所欠债务我都不知道,不同意承担。离婚后我回我母亲家居住,现住房由谷国民居住,但该房是交了建房集资款才分到的,所以我要他给我经济补偿。审理中,双方就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关于债务问题,双方各持己见。经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现有债务共计人民币14400元,其中10000元系谷国民交集资建房款所欠。坐落于X市X区的4号楼441号两居室一套系谷国民单位所分,双方交集资建房款人民币10000元。另外4400元债务系谷国民未和孙小丽协商,从亲友处所借,用于和他人合伙经营饭店,此事刊、小丽不知。法院认为,谷国民与刊、小丽虽系自主结婚,但在共同生活期间缺乏相互理解、沟通。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双方同意离婚,法院准许。审理中双方就子女抚养达成协议,法院不持异议。婚后共同财产应本着方便双方生活及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分割。所欠债务中人民币10000元系交建房集资款所借,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双方同意婚后住房由谷国民居住,故谷国民自愿由自己偿还此项债务,法院不持异议。另外4400元债务属于谷国民个人债务,由谷国民个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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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谷国民起诉与孙小丽离婚,原告谷国民(男)诉称,我与孙小丽婚后初期感情很好,自从生了孩子以后,关系开始恶化,主要是因为她不关心我与前妻生的女儿,且经常借故回娘家居住。1995年10月我曾起诉离婚,经调解撤诉后,关系没有改善。今年她又与我大女儿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我起诉离婚,离婚后我们的小女儿由孙小丽抚养,我每月给付抚育费70元。各自的婚前财产归各人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因交建房集资款所借债务10000元可由我偿还,另有4400元债务应共同偿还。 被告孙小丽辩称,我们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谷国民对我不信任,有事不与我协商,私自将他与前妻所生的女儿变更给自己抚养。平时他对我们的小女儿非常粗暴,我很有意见。现我同意离婚,小女儿可由我抚养,谷国民每月给付抚育费70元。谷国民所欠债务我都不知道,不同意承担。离婚后我回我母亲家居住,现住房由谷国民居住,但该房是交了建房集资款才分到的,所以我要他给我经济补偿。审理中,双方就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关于债务问题,双方各持己见。经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现有债务共计人民币14400元,其中10000元系谷国民交集资建房款所欠。坐落于X市X区的4号楼441号两居室一套系谷国民单位所分,双方交集资建房款人民币10000元。另外4400元债务系谷国民未和孙小丽协商,从亲友处所借,用于和他人合伙经营饭店,此事刊、小丽不知。法院认为,谷国民与刊、小丽虽系自主结婚,但在共同生活期间缺乏相互理解、沟通。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双方同意离婚,法院准许。审理中双方就子女抚养达成协议,法院不持异议。婚后共同财产应本着方便双方生活及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分割。所欠债务中人民币10000元系交建房集资款所借,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双方同意婚后住房由谷国民居住,故谷国民自愿由自己偿还此项债务,法院不持异议。另外4400元债务属于谷国民个人债务,由谷国民个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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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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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陶敬业和李弭夫妇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陶宏业;次子陶宏齐和女儿陶宏枚。1990年10月3日陶宏业和张莉结婚,1992年11月生一孪生兄弟陶刚;陶强。陶宏业和张莉于1994年离婚,双方协商陶刚;陶强由陶宏业抚养,张莉负担部分抚养费。1996年陶宏业因病去世,其全部财产折合人民币3万元。陶宏业死亡后,陶刚;陶强由其母亲张莉抚养,但陶宏业财产仍然由李弭保管没有分割。1998年陶敬业死亡,其死亡时夫妻共同财产折合人民币1万5千元整。李弭;陶宏齐;陶宏枚;张莉对如何分割财产发生争议。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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