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前者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后者主要适用于集装箱运输,承运人在收取货物以后,实际装船之前签发的表明货物已收管待运的提单。
(2)、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前者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后者指附有该类附加条款或批注的提单。
(3)、按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记名提单指托运人指定特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这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故也称作“不可转让提单”。不记名提单指托运人不具体指定收货人,在收货人一栏只填写“交与持票人”字样,故又称作“空白提单”。
(4)、按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多式联运单据(或提单)或联合运输单据。
(5)、按运费支付时间分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前者指托运人在装货港提交货物时即支付运费,承运人在提单中载明“运费付讫”。在CIF和CFR合同中要求运费预付提单。后者指货物到达目的地,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提单上载明“运费到付”。
(6)、租船提单。租船项下的提单称为租船提单。其性质和作用依租船人的身份不同而异:①、当租船人运送的是自己的货物时,船东签发的提单起证据的作用,提单要服从租船合同的约束。租船人(即托运人)与船东(承运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租船合同为准;②、当租船人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第三者即托运人的货物并签发自己的提单时,其性质和班轮运输提单一样,提单适用《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提单持有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以提单为准,但船东与租船人的权利义务以租船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