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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条例》规定,对在用机动车参加环保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环保部门不予发放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其中,营运机动车排气检测不合格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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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检机构委托书有效期满,法人、检测类别、范围、场地和检测线无变化,继续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环检机构应当与委托证书有效期()个月前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续延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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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监督抽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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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监督抽测。被抽测机动车的()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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