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所有权是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马克思是从两层含义上来论述所有制范畴的,一是作为积极贡献的所有制范畴,而是作为法律关系的所有制范畴。前者体现的是经济主体对客观生产条件的占有关系,这种关系是通过在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活动体现出来的;后者体现的是一种意志关系和法权关系,它表现占有主体对占有的对象具有一种任意支配的权利。一定的生产方式产生一定的占有方式,经济上的占有关系产生后,便会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与之相适应。所有制上的独占或垄断必然在法律上表现为财产归属的确定性,同时业表现为否定该主体以外的任何人对同一财产的独占,即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式。
二.所有权的权能。
按照马克思的定义,所有权是确定物的最终归属,表明主体对确定物的独占和垄断的财产权利,是同一物上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财产权利。这一定义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所有权并不意味着所有者可以为所欲为,所有者只能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行使所有权;二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所有者可以自由地行使其对自己财产的各种权利,法律并没有对其行使哪种权利做出许可或禁止的规定;三是他人未经财产所有者许可,禁止侵犯(侵占)所有者对其财产的行使权。由此可见,所有权概括和赋予了所有者能够实际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三.所有权各项权能的分离。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所有权的诸项权能进一步分离。这种分离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1.资本的法律所有权与经济所有权的分离。利息与企业收入分别是法律上所有权与经济上所有权的实现形式,职能资本家只要按期付息,就对借入资本获得了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在股份制企业中,它就表现为股东与公司法人的分权关系或委托代理关系。2.资本职能与管理、监督职能的分离。资本家首先是资本的所有者,其次才作为管理者而享有管理权。由于股份公司的成立,管理权与资本所有权发生了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