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登记。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总登记是产权登记最基本的一种登记。
(2)初始登记。初始登记,是指对新建的房屋所进行的权属登记。
(3)转移登记。转移登记,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拔、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而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必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情况时所进行的登记。这种登记有时间限制,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为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
(4)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是指房屋发生扩建、翻建、改建、添建、部分拆除等增减情况以及相应的宅基地、院落地使用范围的增减时所进行的登记。
(5)他项权利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是指对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情况所进行的权属登记。
(6)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是指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情况所进行的权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