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主义各国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制度虽然由于具体情况不同而形式各异,但是,体现分权原则几乎是共同的。这种原则的体现包含着两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把国家权利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分别由三个国家机关行使;
二是在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之间建立一种相平衡与互相制约的关系。分权原则在学术界引起不少争论,尤其是对于国家权利能否分立的问题,由司法机关确立法律的合宪性是否妥当的问题等,看法很不一致,在实践中,各国行政权利的日趋强化,对于分权制衡的原则形成了冲击。
虽然分权原则曾在反封建的斗争中合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过程中起过积极的作用,但后来的事实表明,“三权分立”只不过是适合于资产阶级统治的宪法原则。社会主义国家不采取“三权分立”作为宪法原则。社会主义国家普遍确认的是权利的统一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这个原则由巴黎公社所创建而为后来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所充实和具体化。它在理论上确认国家权利的机关。民主集中制并不排斥国家权利的各部门之间的分工,但以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权作为主导,一切国家机关向人民的代表机关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的这一原则并不排斥平衡与制约,它是在国家权利的统一和人民代表机关居于主导地位的前提下的平衡与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