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清算组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应与清算组的全称及公章一致。
(3)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
(4)自然人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相一致。
(5)但下列情形除外:
A.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B.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C.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D.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和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中,应有表明资金性质的标识:“(客户)”、“(备付金)”。
(简答题)
单位、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如何确定?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