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中,乙公司的董事长指派公司总经理出庭参加诉讼,该总经理的诉讼地位是()。
A诉讼代表人
B被告
C法定代表人
D委托代理人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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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设备款纠纷一案,甲公司诉至A区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设备款。法院受理案件后,乙公司被其他的债权人向B区法院申请破产,并且B区法院已受理对乙公司的破产案件,此时,A区法院的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多选题)
甲公司诉乙公司侵权一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之后,甲公司新发现一重要证据,遂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简答题)
某供销公司甲从某服装厂乙购进一批西装,价值100万元人民币,按甲与乙签订的供销合同规定,甲公司在收到乙厂西装后应一次性付清货款1100万元,而在甲公司收到乙厂供应的西装后,即根据上级决定被并入了丙公司,故甲公司没有按合同规定支付乙厂货款,经理丁称,甲公司已不存在且他本人也不再担任职务,无法支付所欠货款。于是乙厂聘请了律师,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索甲公司欠乙厂的100万元货款及利息。
(简答题)
某供销公司甲从某服装厂乙购进一批西装,价值100万元人民币,按甲与乙签订的供销合同规定,甲公司在收到乙厂西装后应一次性付清货款1100万元,而在甲公司收到乙厂供应的西装后,即根据上级决定被并入了丙公司,故甲公司没有按合同规定支付乙厂货款,经理丁称,甲公司已不存在且他本人也不再担任职务,无法支付所欠货款。于是乙厂聘请了律师,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索甲公司欠乙厂的100万元货款及利息。
(简答题)
某宗地位于甲机场的一端,在甲机场的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的一侧,长期被认为是甲机场的土地。乙公司与甲机场协商,长期借用。后来,乙公司发现该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不明,遂向地方国土部门请求,签订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付了出让金,取得了该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已经过登记。甲机场发现后,向乙公司主张权利,被乙公司拒绝。甲机场向法院起诉,要求对该宗地进行确权,并追究乙公司侵权责任。
(简答题)
2005年6月,甲公司与乙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借款300万元,利率为年利率8%。双方约定此借款的期限为1年,甲公司应于2006年6月30日返还本金与利息。按照银行贷款的有关规定,丙公司作为甲公司提供的保证人在甲乙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书上签章,担保形式为一般担保,担保范围为此借款的本金300万元,保证期限3个月,即到2006年9月30日止。但甲公司在2006年6月30日之前未能归还借款。2006年11月,乙银行起诉丙公司,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代为给付300万元本金。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多选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纪念品,约定在甲公司所在地交货,交货时付款。乙公司将该批纪念品运至甲公司所在地,不料甲公司无正当理由拒收。乙公司只好将该批纪念品交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并嘱咐在甲公司付款前不得将纪念品交付给甲公司。在此期间,因当地发生自然灾害,致使部分纪念品毁损。数月后,因纪念品涨价,甲公司得知情况,派人来取货,因拒绝付款或者提供担保,被公证机关拒绝。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简答题)
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 2000年3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2003年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货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货款后1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龙某则认为,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无效,乙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简答题)
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 2000年3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2003年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货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货款后1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龙某则认为,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无效,乙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