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适应缓和紧张局势和防止敌对行动进一步发展的需要,联合国采取了向冲突地区派出观察团、监督组织、紧急部队等行动,这就是联合国的“维持和平行动”。
(2)在联合国实践中;《宪章》第六章关于促请争端当事国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争端的程序往往不受重视,第七章的强制执行措施又往往因政治的原因不能实行。维持和平行动是为了应急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它产生在《宪章》之后,不可能直接从《宪章》中找到它的法律依据,但作为一种应急措施,可以认为是〈宪章〉第四十条所指的“临时办法”。维持和平行动可以认为是联合国为缓和局势和控制冲突的一种应急手段。
(3)1956年,联合国秘书长哈马舍尔德提出维持和平行动应遵循三个原则:中立原则,同意原则,自卫原则。这就是说:
①维持和平行动不是到冲突地区作战的,无战斗之敌,无制胜的目的,其立场是中立的;
②维持和平部队是在接受国同意的前提下派出的,只有同意才是其存在的法律依据;
③维持和平部队到冲突地区是为了监督停火,脱离接触,促进和平,而不是去战斗,因此只配备自卫用的武器,只有为了自卫才使用武力。
(4)维持和平行动的任务最初是缓和局势、抑制冲突,现在也包括实行人道主义援助,监督选举、建立临时机关等活动。以前的维和行动针对的基本是国际间的武装冲突,近期则大部分介入地区间的政治冲突或种族冲突。维和部队不是执行战斗任务的联合国部队,维和行动也不是安理会的强制执行行动。缓和国际武装冲突,维和部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介入国内的政治或种族冲突,维和部队就会面临极为严峻的局面。而且,维和部队的大量派出,也成了联合国经济上的沉重负担。维持和单行动是维持和平,而不是用武力建立和平,如果离开了这个目的,它就与其建立的宗旨相违背。总的来说,维和行动只有在按照原来的原则进行时,才可以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