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典“宪法”的主要特点是:
(1)公民直接参政、议政和行使司法权。如规定民众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公民在权对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控告和申诉,所有等级的公民均有通过抽签方式当选执政官和担任各级行政官职的权利,设立陪审法庭等。
(2)实行公职人员选举制、任期制,并有较严密的监督制度和程序。如选举产生“四百人议事会”,提高民众大会的地位,颁布“贝壳放逐法”,提高民众大会的地位,颁布“贝壳放逐法”等。
(3)决定国家重大问题采用集体会议制度。发克里斯提尼立法规定由五人组成的议事令为雅典电最高行政权力机关,民众大会为最高立法机构,通过和批准国家重大事件。
(4)上述制度均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法律的格式均以“会议与民众决定”字样开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