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城市规划与建设和社会服务的公共经济职能外,具体来说还包括:
1、公共财政职能,即由市财政局负责的城市公共投资和其他公共支出、税收、转移支付等职能;
2、公共产品供应和公共经济服务及其管理职能,即由市政府组织提供的解困房、公共保健、特殊物品供应等公共产品供应,和社区服务的管理职能;
3、公共经济规制职能,即城市政府根据法规从保护和实现市民公共利益出发,针对市政经济活动中的市场失灵现象对城市公共事业(市政企业)的经济活动和行为进行的行政性约束,包括对价格、服务方式、投资规模、进入退出等方面活动的干预职能;
4、城市经济振兴职能,即市政产业政策职能,是城市政府鼓励规模经济、保护中小企业利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经济信息公开、城市信息高速公路建设等产业发展振兴的经济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