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在唐宋法律的基础上,形成一套比较齐备的会审制度。明代会审制始于明太祖洪武年间(公元1368~1398年),定于明宪宗成化年间(公元1465—1487年),主要的会审制度有:
⑴三司会审
三司会审是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发展形成的,凡遇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院左都御史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的制度。
⑵圆审
也称九卿会审,凡特别重大案件,二次翻供不服,根据皇帝的诏令,可由九卿会审,即由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以及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会同审理,最后由皇帝审核批准的制度。
⑶朝审
明代对于秋后处决的死刑案件,建立朝审制度加以审核。朝审不仅审核死刑,而且有宽宥之意。
⑷会官审录
“会官审录之制,定于洪武三十年”。明太祖命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有时包括驸马都尉在内,共同审理案件;死罪和冤案奏闻皇帝,其余案件依律判决。《大明律·刑律·断狱》更是明确规定:直隶京师的上报案件从刑部委员与监察御史会审,地方各省的上报案件从布政司委官与按察司官共同审决。此为清代秋审制度的前身。
⑸大审
明代自宦官干预司法后,形成一种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审录囚徒的特殊会审制度,称大审。大审五年一次,不仅在两京举行,而且派官到外地会同御史录囚。
⑹热审
即农历小满后十余日,由刑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等审理囚犯的制度。“热审始永乐二年,止决遣轻罪”。其目的在于暑热之时,及时疏理牢狱,轻罪审决后执行,未能审决的,令出狱听候。
明宪宗成化年间(公元1465~1478年),热审开始规定了重罪情疑可矜者,免死,轻罪分别减等处刑,枷号暂时去枷释放的内容。
开始,热审决囚只实行于北京,后又实行于南京,并逐渐推行到各地,“其在外审录,亦依此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