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技术贸易合同通常不是技术所有权的买卖,而是技术使用权利的许可。
按当事人授予或取得使用权限的大小可以分为:
1)独占使用权。是指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独家使用技术的权利,许可方自己也无权使用所许可的技术和销售该技术的产品,也不得将相同内容的技术使用权授予第三方。
2)排他使用权。是指许可方授与被许可方技术使用权,同时自己保留使用权和销售产品的权利,只是不得将相同内容的技术使用权授予第三方。
3)普通使用权。是指许可方授于被许可方技术使用权,自己仍保留使用权和销售产品的权利,同时还可将相同的技术使用权授予一个以上的第三方。
4)交叉使用权。是指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将各自拥有的技术及其使用权相互进行交换,彼此互为许可方和被许可方。
5)分许可使用权。是指许可方在授予被许可方普通技术使用权的同时,明确规定被许可方可以将获得的技术使用权授予其他第三方。这样就形成了许可方与被许可方之间的合同和被许可方与其他第三者之间的合同,即分许可合同。两种合同均为独立合同,不发生直接关系。值得注意的是,被许可方拥有分许可权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否则被许可方不能擅自行使这项权利。
(二)长期性单纯技术转让合同大多数为长期性合同,合同有效期可长达7、8年至10年,甚至更长。这是因为:
(1)合同有效期必须要与所转让技术的法律保护期相适应,要与技术的更新周期相适应。
(2)许可的技术不是凭单纯的“交付”完成的,而是通过“传授”来完成的,传授技术是逐步的,是一个较长的过程。
(三)法律性
单纯技术贸易合同有很强的法律性,主要表现在:
(1)权利本身就是法律的产物,如工业产权,其本身就是依法获得的,受法律保护的。
(2)合同中的条款,很多都以各种法律为依据。
(3)合同的生效均需依法由主管机构批准才能生效,不经批准的合同是无效的。
(四)地域性
单纯技术贸易合同大都有明显的地域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1)许可方权利的有效性受相关法律管辖地域范围限制,如专利权、商标权只在法律管辖的地域内有效。在法律管辖地域外不受相关法律保护。许可方授于被许可方的使用权也限定在法律管辖地域内,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地域。
(2)许可方对被许可方利用许可技术制造的产品销售地域也有明确约定,一般不准被许可方将产品销售到约定的地域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