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含义是:一成员就任何一项原产于另一成员的进口产品给予另一成员在关税或其他方面的优惠,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其他成员的相同或类似的进口产品。最惠国待遇原则及适用于影响货物进出口的边境措施,也适用于影响货物在进口国销售的进口国当局执行国内规章方面的措施。
原则的特点:
(1)、既适用于另一成员提供的服务,也适用于给另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2)、是适用于所有成员的一般性义务,对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3)、允许各成员在协定生效起10年过渡期内保留与最惠国待遇不符的法律和措施,只要在GATS生效前将这些不符作为例外列入附件中;
(4)、不适用于根据经济一体化协定所作出的优惠安排;
(5)、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服务以及相关的法律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