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预是西晋著名的律学家,曾参与《泰始律》的修订,后又著《律本》对《泰始律》进行注释。从《律本》来看,他的法律思想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纳礼入律,礼法合一。杜预“崇礼”而又“变礼”的思想对他的法律观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他在上《律本》的奏章中说:“今所注,皆网罗法意,格之以名分”。但法律所体现的名分是指名分中的“大理”,而不是琐碎的“小理”,所以,法律既应该符合名分但又不能拘泥于“小理”。
(二)“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即文字要简明通俗,条例应明白准确,直截了当,法律的形式要单纯,概念要明确,条文要简约,不要烦密。杜预认为,“去密就简,则简而易从也。”所以,“简直”应当成为立法的一条最根本的原则。“简直”的法律观是杜预律学思想的主要内容,也是他对律学的一项重要贡献。
(三)区分律、令的界限。杜预认为,只有将律和令区别开来,才能真正做到立法“简直”。区分律、令的标准是,“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杜预对律、令界限所下的定义是我国法律史上第一个区分律和令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