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放初期,在清理外国人在华企业时,为了肃清帝国主义在华特权,主要采用法人资本控制说。
(2)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目前采用注册登记国说。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项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我国《公司法》对于外国公司国籍的确定,也采取相同做法。同时,对于已在外国根据其法律取得该外国国籍的法人,我国亦承认其已取得的国籍,而不问该外国适用何种标准来确定法人国籍。
(3)对中国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则采法人成立地和准据法复合标准,即只有依照中国法律组成并且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才能取得中国内国法人的资格。例如,对在中国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便都认为,它们既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经我国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而且在我国境内设立,所以,这两种企业都是中国法人。此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不允许仅在我国注册登记而公司的全部经营场所和总机构均在境外的情形存在。
(简答题)
试述我国确定法人国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
相似试题
(单选题)
从实践看,关于法人国籍的确定,较多的国家采用()
(判断题)
我国司法实践中,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政党共同分享司法权。
(单选题)
在目前,我国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采()
(单选题)
对外国法人,我国以其()为标准确定其国籍
(填空题)
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用以其()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单选题)
根据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内国法人的确定采用()
(判断题)
根据刑事立法实践和刑法理论,法定刑大致可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三类。我国现行刑法采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模式。
(简答题)
简析国际条约、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反致制度。
(单选题)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不能确定死亡顺序,一般推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