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2日,巴西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发盘:“优质大豆15,000吨,含水量低于12%,每吨FOB圣保罗50美元,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20日内复到有效”。中国公司于3月10日复电要求将价格降为每吨FOB圣保罗45美元,并将要约有效期延长至4月1日。巴西公司对此未予答复。3月20日,由于国际市场的变化,引起大豆的价格上涨,中国公司再次回电,称“接受你方3月2日发盘条件,已委托开出信用证。”巴西公司马上电告中国公司,已将货物卖给他人()
A合同成立,巴西公司违约,应赔偿中国公司损失
B合同不成立,中国公司3月10日回电已构成新要约,巴西公司未予答复
C中国公司3月20日回电在要约有效期内,已构成对原要约的接受
D巴西公司3月2日要约已失效,所以无义务履约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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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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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甲公司指派员工唐某从事新型灯具的研制开发,唐某于1999年3月完成了一种新型灯具的开发。甲公司对该灯具的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于2000年5月19日申请发明专利。2001年12月1日,国家专利局公布该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2年8月9日授予甲公司专利权。此前,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0年7月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使用该灯具专利技术4年,每年许可使用费10万元。 2004年3月,甲公司欲以80万元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丙公司。唐某、乙公司也想以同等条件购买该专利技术。最终甲公司将该专利出让给了唐某。唐某购得专利后,拟以该灯具专利作价80万元作为出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12月,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理由是丁公司已于1999年12月20日开始生产相同的灯具并在市场上销售,该发明不具有新颖性。经查,丁公司在获悉甲公司开发出新型灯具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甲公司的有关技术资料并一直在生产、销售该新型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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