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投资设立的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超过两个。
A对
B错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判断题)
一个自然人可以投资设立若干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判断题)
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超过3个。
(填空题)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应为()人以下,但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以及依法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不受人数的限制。
(单选题)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判断题)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单选题)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的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
(多选题)
下列哪些企业不能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的投资设立公司()
(多选题)
()可以单独投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简答题)
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