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
本题共计 4 个问题
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简答题
第 1 题
该案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
正确答案
有违法行为。
答案解析
略
简答题
第 2 题
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
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11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第28条等规定。
答案解析
略
简答题
第 3 题
违法主体是谁?
正确答案
李某及个体户。
答案解析
略
简答题
第 4 题
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义务教育法》第15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