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用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
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称为仲裁检定。
实施仲裁检定程序:
(1)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属有关机关或单位委托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
(2)接受仲裁检定或委托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受申请后7日内发出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纠纷双方接到通知后,应对与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实行保全措施,不得破坏其原始状态。
(3)仲裁检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进行仲裁检定时应有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可以缺席进行。
(4)承接仲裁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完成检定、测试任务,并对仲裁检定结果出具仲裁检定证书。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仲裁检定证书审核后,通知当事人或委托单位。当事人或双方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仲裁检定证书有效,具有法律效力。
(5)当事人或双方如对一次仲裁检定不服时,在接到仲裁检定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二次仲裁检定。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6)承办仲裁检定工作的工作人员,有可能影响检定数据公正的,必须自行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