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属于民事法律的范畴。
(2)收养行为的目的在于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A.有别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行质而言,收养行为属于身份法律行为。
B.设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父母子女身份关系,同时解除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近亲属之间的亲属关系。
C.与寄养的区别,寄养是父母因故不能和子女共同生活时,将子女放到亲戚、朋友家,由他们代替养育。并未改变父母子女的身份。只是抚养方式的改变。
(3)收养关系的几方当事人为法律特定,一般民事关系的当事人没有限制。
A.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必须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资格和条件,否则不能产生收养关系。
B.收养仅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之间。
(4)收养是要式法律行为:收养关系的成立与解除,除当事人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外,还须履行法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