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最早于1955年实施,后经历1984、2011年两次修正,对入伍年龄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见:
1、1955年7月30日,一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公布施行。兵役法规定:凡满18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反革命分子和依法在一定时期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2、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平时征集
第十一条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第十二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四十九条战时遇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岁至四十五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
3、2011年10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第二章平时征集
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五十一条
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
(单选题)
《兵役法》规定,国家根据军队需要,每年征集年满()岁的公民服现役。
A16岁
B17岁
C18岁
D20岁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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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兵役法》规定,国家根据军队需要,每年征集年满()岁的公民服现役。
(填空题)
2011年,我国对《兵役法》进行调整,国家根据军队需要,服兵役的年龄下线调整至()岁。
(单选题)
根据兵役法规定,进入军队院校学习,属于履行兵役义务形式中的()。
(判断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或在军队外接受军事训练的法律。
(单选题)
()都有服兵役的义务,但是考虑到女性公民的生理特点和军队建设的实际需要,《兵役法》对男女公民服兵役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单选题)
按照《兵役法》的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
(判断题)
根据兵役法规定,公民确定服现役而拒绝服役的,相关部门不可以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单选题)
国防义务和权利是公民和组织依照《宪法》和《兵役法》《国防法》《国防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在维护国家利益方面应当()的职责。
(单选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公民可以和应该依法在军队中服役或在军队之外承担有关军事方面的责任,依法参加()和其他军事活动,依法参加反侵略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