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公共利益,我国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也对著作权的某些权利加以限制。限制方式有保护期限制,地域限制和权能限制三种方式。在权能限制方面主要表现为合理利用和法定许可两个方面。合理利用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
合理利用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合理使用的客体限于已发表的作品;
②合理使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③合理使用必须是少量和适当的。著作权法规定了包括为个人学习和研究使用作品等12种合理利用的情况。法定许可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四种法定许可的情形:
①作品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②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
③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
④录音制作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等。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