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籍无差别,即不因纳税人的国籍不同而在纳税上受到岐视待遇
2.常设机构无差别,即缔约国一方企业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进行同样活动的缔约国另一方企业
3.费用扣除无差别,即在企业之间没有特殊关系的正常交易情况下,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费用款项,在确定该企业应税所得时,应与在相同情况下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一样,准予列支扣除
4.资本构成无差别,即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无论是全部或部分直接或单位为缔约国别致方居民所拥有或控制,该企业负担的税收或纳科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一方的其他同类企业有所不同或比其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