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其特征:1.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2.违约金是由双方约定的在违约后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笔金钱;3.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4.违约金的支付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定金和其他责任形式?
定金和违约金都是事先约定的,并都具有制裁违约行为的性质。但就违约定金来说,不能认为与违约金是一样的,也不应当将违约定金视为违约金。因为一方面,违约定金是预先交付的一笔金钱,设立定金的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其成立以定金的交付为要件。而违约金合同的成立并不需要违约金的实际交付,而只需要事先约定具体数额。另一方面,违约金可以视为损害赔偿的预定,它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双重功能,而违约金主要具有惩罚性,一般不能将其视为损害赔偿的预定。
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定金责任乃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其适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定金责任的承担也不能替代损害赔偿。这就是说,既不能将定金责任作为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也不有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将定金列入其中。
定金责任与实际履行: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定金是违约定金,因此在一方违约以后,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不得免除其继续履行的义务,可见定金责任能够与实际履行并存。但如果当事人特别约定其设定的不是违约定金而是解约定金,则当事人可以在抛弃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以后解除合同,免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