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水法》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方面如何规定?
正确答案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答案解析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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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水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单选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意见。
(填空题)
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按照限制排污总量控制()、设置并监管入湖排污口。
(多选题)
入湖污染物总量超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湖泊,应排查入湖污染源,()。
(单选题)
《水法》规定,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多选题)
流域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等作用。对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湖泊,流域管理机构要按照水功能区监督管理要求,组织划定入河排污口禁止设置和限制设置区域,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入湖排污总量管控责任。
(多选题)
依《水法》规定,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经有管辖权的()部门同意。
(单选题)
《水法》规定,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或者限制开采区。
(多选题)
坚决清理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以及非法排污、养殖、采砂、设障、捕捞、取用水等活动。集中整治湖泊岸线()等突出问题。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湖泊动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