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收入核算的方法有三种方法:一是支出法或最终产品法,二是收入法或成本法,三是生产法或增加值法。
(1)支出法是从产品的最终使用角度出发,将一定时期内购买的各项最终产品的支出加总来计算GDP,即从居民户、厂商、政府和国外购买最终产品支出角度看社会在一定时期创造了多少最终产品价值。用最终产品法计算GDP就是:GDP=∑PiQi,其中PiQi(i=1,2…n)依次表示各种最终产品的价格和数量。若以支出法计算,则:GDP=C+I+G+(X-M),其中,C代表消费支出,I代表投资支出,G代表政府购买支出,(X-M)为净出口。
(2)收入法是从收入的角度出发,把生产要素提供者所得到的收入加总来计算GDP,即把劳动所得到的工资、土地得到的地租、资本得到的利息,以及企业家才能所得到的利润等项加总求得。一般表示为:GDP=工资+利息+租金+利润+间接税+资本折旧。
(3)生产法是根据各经济部门(或各行各业)在一定时期内提供产品或劳务的价值增值(增加值)来计算GDP。在用这种方法计算GDP时,各物质生产部门要把所使用的中间产品价值扣除,仅计算本部门的增加值。商业、服务等也按增加值计算,卫生、教育、文体、行政等无法计算增值的部门则按该部门职工提供的劳务收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