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于1810年开始实施,在100多年时间里是独一无二的,因此,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是世界上最古老的监察专员制度,被视为对国际宪法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贡献。议会监察专员是由议会选举产生的,但却不从属于议会。由于监察专员拥有法律规定的地位,因此保证了他的独立性。虽然议会监察专员每年都要向议会汇报工作,但议会不能向其下达具体命令;监察专员也不从属于行政机关,而是对行政机关进行调查的。
监察专员代表议会接受处理公民对法院和行政当局的违规行为、不当决定进行上访申诉提供法律规定的保护。主要任务是,接待公民的投诉,对全部公共机构实行监管,保证公共权利的正常行使。上世纪50年代中期,瑞典监察专员每年收到投诉700至800件,现增加到每年近5000件,因此,瑞典的监察专员也由原来的1人调整为4人(男女各2人),并各有自己的工作部门,还有一个共有的行政处,目前监察专员办公室共有58人。在每年近5000件的投诉中,有40%的投诉件因各种原因被否决和不予调查。尚余的60%投诉件中,作简单调查的占35%,作比较详细和充分调查的占25%。监察专员对投诉的案件经调查后,有12%至15%的案件向社会发布公告。监察专员一旦发现行政机关有不当行为,即致信给该行政机关,对其在施政过程中的过错进行批评,对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对相关责任官员进行纪律处罚,或启动刑事司法手段处理其渎职行为。监察专员还可以对现行的法律制度拾遗补缺,把如何完善的建议直接提供给议会和政府。监察专员任期4年,每年应向议会提交年度报告,并由议会宪法委员会负责审议。
(简答题)
列举一项瑞典在政治制度设计上的首创之举?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