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法》规定了股票上市的法定条件,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上市规则中也规定了股票的上市条件。
(1)股票上市的法定条件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50条的规定,普通股股票的法定上市条件包括: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公开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交易所规定的股票上市的条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第5.1.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第5.1.1条的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其交易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股票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公开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我国《证券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见,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如果报经批准,由于其要求较高,则要优先于《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