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和物权为两类不同的财产权,它们反映着不同的财产关系,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主要表现在:
1.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只有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自己的特定利益。而物权为支配权,而物权为支配权,物权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意思和行为,即可行使权利,并实现自己的利益。
2.除了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可依自己的自由意思,任意设定债权。而物权的设定采法定主义,除法律有规定者外,不许当事人自行创设,也不许变更物权的内容。
3.债权仅存在于特定人之间,较少涉及第三人;而物权的义务主体是社会上的一切人。
4.债的发生可由不法行为引起;而物权的发生,则只能由合法行为或者法律事实引起。
5.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
6.在权利的客体上,债的客体为给付,即债务人的特定行为;而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7.债权与物权在效力上有所不同。物权具有排他性,表现为在同一物上不能成立并存的、具有不相同性质的数个物权。而债权具有相容性,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先后或者同时成立数个平等的债权。当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个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普通债权只有在物权人的利益优先得到满足后,才可能实现。物权具有追及性,即不论物权标的物的占有发生何种变动,权利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行使权利,请求返还,或者请求损害赔偿,而债权不具有此种效力。债的标的物为第三人占有时,不论其占有系合法还是非法,债权人对该第三人均无依其债权请求返还或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8.债权具有时效性,而物权没有。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不能永久存续。而物权的性质为支配权,只要标的存在,权利就存在,法律上没有期限的限制,只有标的物的灭失或者具有法律规定的原因,才会导致所有权的消灭。
9.保障方式不同。物权保护的目的一般在于恢复权利人对于物的支配,因而以恢复原状为原则,注重于采用物上请求权的方法。债权保护的目的在于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多采用支付违约金、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等补偿损失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