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在本单位的生产环境中,从事日常经济活动时,不幸造成中毒、负伤、残障、死亡事故。
二是根据生产现场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指令,从事非本职的临时性生产活动时,造成中毒、负伤、致残、死亡事故。
三是没有得到本单位任何负责人的指令,由于情况紧急,出自维护单位和他人的利益,挺身而出,以致造成中毒、负伤、残障、死亡。
四是在本单位从事正常经济活动时,由于作业区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力突然袭击,如地震、泥石流、洪水、雷击等灾害而造成中毒、负伤、致残、死亡。
五是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群众利益、保障社会安全的公益活动时,不幸中毒、负伤、残障、死亡。
六是走出家门上班和下班回家,在经常往返的路上,遭受责任不在自己的交通事故袭击而负伤、致残和死亡。
七是因公出差期间,或者调动工作期间,发生了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因而负伤、致残、死亡。
八是在本单位的生产作业区域内,从事某项专业性活动时,不幸染上职业病,中毒、伤残、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