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人员有权要求单位有关部门、人员认真执行单位制订的计划和预算。即有权督促单位负责人和内部各有关部门、人员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和财务会计制度。如果单位有关部门有违反国家法规的情况,会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2.会计人员有权参与单位编制计划、制定定额、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有权参加有关的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和业务会议。即会计人员有权以其特有的专业地位参与企业的各种管理活动,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3.会计人员有权对单位所有会计事项进行会计监督。即会计人员有权监督、检查单位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单位有关部门要大力协助会人员的工作。会计人员应当征求行驶上述权限,同时应广泛宣传解释国家财经制度,以求正确行使自己权限的同时取得更好的管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