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督促债务人于一定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义务的特殊诉讼程序。
督促程序与通常审判程序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适用范围的特定性,它只适用于请求债务人给付到期且数额确定的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并且适用这一程序的法院只限于基层法院;
(2)程序的简便性,法院以督促程序处理债务纠纷案件时,不需要传唤询问被申请人,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出庭陈述、辩论,也不需要调解和裁判;只要进行书面审查,即以支付令方式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
(3)支付令的期限性,
一是法院对债权提出的支付令申请,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次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生支付令;二是债务人应在收到支付令之次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法定期限提出的异议无效。
(4)支付令的强制性,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支付令不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又不履行支付令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