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类。
城市规划的的编制权限:设市城市的规划必须由该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规划的审批权限:
1、城市总体规划:
(1)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
(2)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先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再报国务院审批;
(3)其他设市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4)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属行政市管辖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属地区管辖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5)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6)城市分区规划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上述各种城市总体规划在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必须先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讨论并获通过。
2、城市详细规划:
(1)没有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其详细规划,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
(2)已编制有分区规划的城市,其详细规划,重要的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的由该市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1)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单独编制的保护规划,其总体规划是由国务院审批的,先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再报国务院审批;其他的则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