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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析)

“阿拉斯加号”原订8月下旬抵达日本横滨,某托运人已预定该轮舱位,并已将货物如期送进码头仓库。承运人与托运约定8月装船,但后来该轮通知延至9月抵港。在该轮未抵达港口前,船公司应托运人的请求,提前签发了8月份装船的提单。但是9月1日日本发生大地震,波及横滨,码头仓库倒毁,货物严重损失,无法装船。该轮到达美国港口,收货人以“已装船提单”要求提货,但承运人无法交货,收货人即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最后,法院判决承运人败诉。 请说明该案例中船公司所签提单的名称,并评析此案例。

正确答案

1、该案例中船公司所签提单的名称是倒签提单
2、倒签提单行为是伪造单据的行为,属于托运人和轮船公司合谋以欺骗收货人的欺诈行为。
3、收货人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单据和拒收货物。收贷方不仅可以追究卖方(托运方)的法律责任,而又还可以追究轮船公司的责任。
4、承运方没有意识到提单的这一重要性质,而应托运人请求倒签日期,以掩盖托运人的违约事实,属于伪造单据的违法行为。故承运人应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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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公司是深圳一家运输公司,B是一家商品展销公司。双方于2007年7月16日订立了航次租船合同。合同规定B公司承租A公司的“SKIPPERN”轮,承运钢材自乌克兰某港口到上海港。受载期为2007年7月25日至7月30日B公司在合同生效后的三个银行工作日内预付30%的运费,余额在船抵达上海前24小时付清装货时间按每晴天工作日日装货量1200吨计算船抵达装货港后,自受载期内的日期起算10日内无货,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B公司应付运费的80%含预付30%作为损失赔偿金。合同生效后,B未能按约定预付30%的运费。2007年7月23日,船抵达乌克兰某港口,并递交了“装货准备就绪通知书”。但是B公司未能按期催告第三人开出购货付款信用证及修改信用证,直到8月8日未能向A公司提供合同约定的装载货物。8月9日,A公司通知B公司解除合同,并当天指令船舶驶离港口。后A公司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空驶损失金422400美元、船舶滞留损失191600美元并支付预付运费的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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