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股股东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权利:
(1)经营收益的剩余请求权。公司的经营收益必须首先满足其他资本供应者(如债权人、优先股股东)的收益分配的要求之后,剩余的才由普通股股东分享,普通股股东拥有的只是经营收益的剩余请求权。这就是说,公司经营得到的利润只有在支付了利息与优先股股利之后,剩下的才能作为普通股股利进行分配。所以,如果公司的经营收益不高,不足以支付利息以及优先股股利的话,普通股股东不但得不到任何收益,还要用以前的收益偿还利息;相反,如果公司经营得好,获得了高额利润的话,那么也可以有得到丰厚的收益,而债权人则只能享受固定的利息收入。
(2)优先认股权。普通股股东是公司资产所有风险的最终承担者。因此,公司在发行新股时,为保持他们对公司的控制权,他们有权优先认购,以保持他们在公司总的股份中所占的原有的比例。股东认购新股时的价格通常比股票的市场价格要低,所以优先认股权是具有一定的价值的,这个价值称为“权值“。如果股东不想购买新增的股票时,可以将认股权转让他人,或在市场上出售。
(3)投票权。普通股股东对公司事务有最终的控制权。但实际上,这种权利一般是通过投票选举并任命董事会成员来行使。股东可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权,如股东本人因故不能参加股东大会,还可以委托代理人来行使投票权。投票权分为累积投票权与非累积投票权两种。
(4)股票转让权。它是指普通股股东不必经过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同意而合法地转让其手中的股票。股东的改变并不会影响公司的存在。对于上市公司的股票,股东可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出售股票;而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股东不能在市场上公开转让股票,但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私下进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