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救济以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请求为前提。因为行政救济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对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予以救助和保护。
(2)行政救济以行政争议为基础。行政争议,也就是行政纠纷,是行政管理相对方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对行政行为不服所形成的法律争议。行政救济制度就是国家有关机关对行政争议作出反应,为解决争议,补救相对方受损权益而建立的。
(3)行政救济的最终目的是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行政救济的核心内容是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行政争议的焦点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与失当,因此,行政救济的过程实质上是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的审查与监督过程。通过对不合法或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变更或撤销,来裁决和处理行政争议,最终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