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英国宪法的特点:
(1)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极强的延续性。
(2)英国宪法的内容很不确定。
(3)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
第二,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1)议会主权原则。议会即国会,“议会主权”即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力,并且这种权力是与生俱来的,无须任何机关的授权,甚至也不需要宪法的授权;任何人任何机关不得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无效,亦无权限制国会立法权;法院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适用国会通过的法律;只有国会自身能够修改和废止原有的法律。
(2)分权原则。首先,国会拥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力;并有权对政府行政进行监督。其次,行政权由内阁行使,但必须向国会负责,接受国会的监督。再次,英王虽然统而不治,但其象征性权力依然存在,在某种程度也构成对国会和内阁的牵制。最后,司法权由法院掌握,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无经证实的失职行为得终身任职。
(3)责任内阁制。内阁必须由下院多数党组成,首相和内阁成员必须是下院议员;首相通常是下院多数党首脑;内阁成员彼此负责,并就其副署的行政行为向英王负责;内阁向国会负连带责任,如果下议院对内阁投不信任票,内阁必须集体辞职,或者通过英王解散下议院重新选举;如果新选出的下议院仍对内阁投不信任票,内阁必须辞职。
(4)法治原则。它强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政府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力范围内活动,不得滥用权力侵犯个人自由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