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单据的凭证。保险单据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的证明。按保险业的习惯,只要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填写的保险单据上签了字,保险合同就告成立,保险单据上所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2)潜在利益的凭证。保险合同是一种赔偿性的合同,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后,保险人即对货物在遭受合同范围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即可凭保险单据向保险人索赔,因此保险单据是赔偿权的证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也可像提单一样转让,被保险人背书转让保险单无须经过保险人同意,但一旦货物出险,保险人对善意持有人要求赔偿的合理请求不得拒绝。但赔偿不是必然发生的,货物运输的风险是潜在的,所以保险单据只是潜在利益的凭证。
(3)货款结算的凭证。在国际贸易中几乎所有的进出口货物都办理运输保险,几乎所有的贸易合同和信用证中都订有保险条款。保险单据是货物装船文件的构成要素。出口商只有按合同或信用证要求提供保险单据,才有可能办理议付等,以获得出口货物的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