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估价协议》,进口成员海关应首先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货物完税价格。在无法使用这种方法时,可使用其它5种方法来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海关不得颠倒上述6种估价方法的顺序,但进口商可以要求颠倒第4种和第5种计算价格方法。
(一) 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指货物出口到进口方后,进口方海关根据成交情况对进口商实付或应付成交,价格进行调整后的价格。
(二) 以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相同货物是指与进口货物原产国或地区、原生产者生产的货物各方面完全相同的货物。且要注意三点:相同货物必须与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
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必须先前已被海关接受;如果有两个以上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应选用其中最低的一个价格。
(三) 以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注意三点:类似货物必须与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类似货物的成交 价格必须先前已被海关接受;如果有两个以上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应选用其中最低的一个价格。
(四) 以倒扣价格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五) 以计算价格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计算价格是指进口货物的生产成本,加上从出口成员向进口成员销售同级别或同种类货物通常所获得的利润,以及为推销和销售货物直接和间接产生的一般费用等。通常适用于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且生产商愿意向进口方海关提供成本数据和必要审核材料的条件下。
(六) 以“回顾”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指海关可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来估价,包括对上述估价方法作出灵活处理,以其中最容易计算的方式确定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