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今年2月1日在某电器公司购买了一部手机,使用中发现手机常自动关机,3月2日经特约维修中心检测,是手机电池存在质量问题,对此,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只能由维修中心对电池进行修理
B由维修中心出具证明,李某找某电器公司免费换新电池
C先由维修中心对电池进行修理,如修不好,再由李某凭维修中心证明找某电器公司免费换新电池
D李某可凭维修中心证明找某电器公司免费更换一块新电池,以后电池再有问题,电器公司可不再负任何责任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多选题)
2010年5月,周某在某电器商店购买了一台180升的电冰箱,价格为2200元。使用1个月后,电冰箱出现不停机现象,经特约维修部的技术人员仔细检查后,认为该电冰箱存在质量缺陷,无法修复。周某找到该电器商店要求退货,商店负责人要周某直接与生产厂家联系,本店无法退货。周某遂写信给生产厂家某电冰箱厂。2个月后,信被退回,信封上写道:"该厂撤消,原信退回。"周某又去找该电器商店。此时,该商店已与另一家商店合并,更名为宏远商店,经理改为赵某,仍经营家用电器。周某要求宏远商店承担责任,赵某以商店合并、更名和经理易人为由拒绝承担义务。下列说话是正确的是()
(简答题)
2003年8月20日,吴某陪同李某在A商场购买五香牛肉干10盒,计价款100元。事后发现该牛肉干已变质,查看包装盒上注明的生产日期为2003年1月3日,保质期为6个月。同月23日,吴某陪同李某向A商场索赔,A商场退款并双倍赔偿共计300元。同年9月2日,吴某在该商场购买该种牛肉干30盒,共计价款300元。第二天,吴某向A商场索赔,要求双倍赔偿。因协商不成,吴某向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简答题)
2003年8月20日,吴某陪同李某在A商场购买五香牛肉干10盒,计价款100元。事后发现该牛肉干已变质,查看包装盒上注明的生产日期为2003年1月3日,保质期为6个月。同月23日,吴某陪同李某向A商场索赔,A商场退款并双倍赔偿共计300元。同年9月2日,吴某在该商场购买该种牛肉干30盒,共计价款300元。第二天,吴某向A商场索赔,要求双倍赔偿。因协商不成,吴某向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简答题)
康健医疗部系一从事企业化经营的医疗机构,2009年2月,其精心伪造了一系列证明文件,并明确告知一个体户李某(营业执照中无广告经营项目),请其代为撰写了一则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S晚报社经严格的书面审查后,未发现任何问题,即予以刊登。康体医疗部向李某支付2800元劳务费。李某撰稿后委托某复印中心采用电脑排版支付了300元。问李某有无违法所得,如有,是多少?
(简答题)
2001年,全国足球甲A联赛比赛关,李某购买了B足球队全年比赛套票11张。该套票设计为可对折的上下两部分,其中,上部分正反两面均为某公司的广告;下部分正面标明赛区、比赛球队名称、座区、票价和票号等,反面标明了赛程简表和观众须知。观众须知的内容均为观众观看时应遵守的纪律要求。 李某购票后,为携带方便,将球票上半部分剪去。2001年5月,李某持该票欲观看比赛,但在检票时被球场工作人员以球票不得随便裁剪为由拒绝其入内。
(简答题)
2001年,全国足球甲A联赛比赛关,李某购买了B足球队全年比赛套票11张。该套票设计为可对折的上下两部分,其中,上部分正反两面均为某公司的广告;下部分正面标明赛区、比赛球队名称、座区、票价和票号等,反面标明了赛程简表和观众须知。观众须知的内容均为观众观看时应遵守的纪律要求。 李某购票后,为携带方便,将球票上半部分剪去。2001年5月,李某持该票欲观看比赛,但在检票时被球场工作人员以球票不得随便裁剪为由拒绝其入内。
(简答题)
2007年1月,赵某、钱某、孙某三人拟出资100万元成立一有限公司A公司,赵某、钱某出资各占40%,均为实物出资,孙某出资占20%,为货币出资。赵某为董事长、钱某为财务负责人兼董事,孙某为监事兼经理。向所在地B县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B县工商局指出其存在问题。赵某、钱某、孙某按要求改正后,A公司得以顺利成立。2007年4月,钱某因故身亡,其名下股份由钱二、李某各继承50%,其中钱二为未成年人,李某为钱某之遗孀。李某提出其应继承A公司董事之位,赵某提出钱二未成年,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简答题)
2007年1月,赵某、钱某、孙某三人拟出资100万元成立一有限公司A公司,赵某、钱某出资各占40%,均为实物出资,孙某出资占20%,为货币出资。赵某为董事长、钱某为财务负责人兼董事,孙某为监事兼经理。向所在地B县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B县工商局指出其存在问题。赵某、钱某、孙某按要求改正后,A公司得以顺利成立。2007年4月,钱某因故身亡,其名下股份由钱二、李某各继承50%,其中钱二为未成年人,李某为钱某之遗孀。李某提出其应继承A公司董事之位,赵某提出钱二未成年,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简答题)
2007年1月,赵某、钱某、孙某三人拟出资100万元成立一有限公司A公司,赵某、钱某出资各占40%,均为实物出资,孙某出资占20%,为货币出资。赵某为董事长、钱某为财务负责人兼董事,孙某为监事兼经理。向所在地B县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B县工商局指出其存在问题。赵某、钱某、孙某按要求改正后,A公司得以顺利成立。2007年4月,钱某因故身亡,其名下股份由钱二、李某各继承50%,其中钱二为未成年人,李某为钱某之遗孀。李某提出其应继承A公司董事之位,赵某提出钱二未成年,不能成为公司股东。